4.1 总平面、平面布置、防火分区


4.1.1 既有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标准时,应在防火间距不足的既有建筑相邻面外墙设防火墙、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、窗等防火加强措施。
4.1.2 建筑整体改造时,其防火分区应根据改造后的建筑耐火等级、建筑层数、建筑功能、灭火系统的配置等按照现行标准划分,防火分区的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。
4.1.3 建筑局部改造需要改变原有防火分区时,改变部分的防火分区划分应执行现行标准,防火分区的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。
4.1.4 既有建筑中已有的老年人照料设施、儿童活动、儿童照料和少年儿童培训场所等用房,改造时其设置楼层应符合现行标准的相关要求;其防火分区不变但进行了房间分隔调整时,其所属防火分区的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。
4.1.5 因改造局部增加面积的,如局部增设夹层、封堵中庭洞口等增加建筑面积而造成原有防火分区分隔和面积变动、建筑层数增加的,产生变动的各层防火分区,均应按照现行标准进行消防设计。
4.1.6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,改造楼层增加疏散楼梯、消防电梯,经过下部未改造楼层且对下部楼层的防火疏散未产生影响时,可不对下部楼层进行改造。增加的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在首层出口应满足现行标准相关要求。



目录导航